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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
    日期:2019-03-16   来源:课程室  浏览量:4168

         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甘肃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,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,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,保障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,适应各地教育教学改革需要,根据教育部《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》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 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(包括民办学校)。

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教科书指教育部《全国中小学教科书目录》中所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(含配套教学图册、音像材料等)。

第四条 教科书选用坚持适宜性和多样化原则,所选教科书要符合甘肃省中小学教学实际,能够满足各地中小学教育教学需求;坚持公平、公正,保证选用过程规范、有序坚持依法依规,严肃选用工作组织纪律。

第五条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以市(州)为单位,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筹,除德育、语文、历史教科书外,全省义务教育每个学科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(含三种)的教科书;普通高中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(含两种)的教科书。

第二章  选用机构

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的统筹管理、组织选用和监督工作,成立甘肃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委员会,下设学科组,具体负责选用工作。市州教育局成立教科书选用小组,参与选用工作,提出本市州教科书选用意见。

第七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采取聘任制,成员由省教育厅聘任,选用一次聘任一次,选用工作结束后委员会自行解散。

第八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由课程教材专家、教研员、中小学校长和教育管理人员组成,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/2。学科组负责本学科教科书初选工作。

第九条 教科书编写、出版、发行等机构和人员均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。

第十条 充分发挥各市州在教科书选用中的作用,积极创造条件,逐步将教科书选用权限向市州单独选用下放。

第三章  选用程序及要求

第十一条 教科书选用按如下程序进行:

(一)省教育厅发布选用公告,出版单位报送参选教科书样书等相关资料。

(二)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选用场地,学习有关文件,熟悉教科书选用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。

(三)学科组初选。学科组成员研读参评教科书和相关材料,根据评选标准进行量化评分,学科组组长召集全体成员统计分析评分情况,形成初选方案和综合评价报告。

(四)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,审议并投票表决初选方案。

(五)市州教科书选用小组根据初选方案提出本市州教科书选用意愿。

(六)汇总各市州选择意愿后,如第一意愿符合义务教育三种版本以上(含三种)、普通高中两种版本以上(含两种)的要求,则直接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。否则经统筹调整后再提交。

(七)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,投票表决确定全省各市州教科书选用结果,每个版本教科书使用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全省市州数的1/3。学科组初选意见和委员会投票结果记录在案,存档备查。

(八)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向省教育厅报告教科书选用情况,省教育厅审议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选用结果,公示期为7天。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备案,并编制《甘肃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》。

第十二条 厅直中小学和有关办学单位教科书按照所在市州的选用结果使用。

第十三条 德育、语文、历史的使用由省教育厅统筹。

第十四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后,须保持稳定,在小学、初中、高中相应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。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,按程序申报并重新选用后从起始年级更换教科书版本。申报程序为:市州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,省教育厅委托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评估,评估机构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报告,省教育厅审议后认为确需更换的,启动选用程序重选。

第十五条 教科书选用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,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:

(一)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;

(二)除不可抗阻因素外,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;

(三)配发使用的教科书与提交选用的样书不一致的;

(四)教科书中出现广告宣传、产品推销等内容,以及所附光盘等与教科书不相符的;

(五)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。

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在时间节点上应充分考虑出版、印刷、配送周期,确保“课前到书,人手一册”。

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设立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专项经费,保障教科书选用工作顺利开展。

第四章  监督与追责

第十八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。省教育厅设立监督举报电话,选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;充分发挥学生家长、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,确保选用工作公正、合法。

第十九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及时改正,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,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
  (一)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;

(二)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;

(三)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。

   第二十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法依规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 教科书编写、出版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。凡采用请托、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程序的,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参选资格;情节严重的,在全省通报,6年内不得参与我省教科书选用。

第二十二条 涉嫌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五章  附 则

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试行期间凡与本细则不符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
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   

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6615日印发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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